校内(私有)住房租赁户:
为保障校内广大师生的公私财物和人身安全,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长沙学院住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将校内(私有)住房租赁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在校内拥有房屋产权,且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或本校人员使用的住户,请产权人到洪山桥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办理《校园住房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手续,出租人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安全。
二、凡出租给本校学生使用的租赁房,请户主和相关系部联系,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出具同意该学生租住的意见书,户主、学生出具出租保证书,一起交至保卫处办公室后,填写《校园住房情况登记表》。出租人和相关系部须加强学生管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凡租赁对象发生改变,请及时办理(一周内)变更登记。
四、以上要求,请租赁人于2011年4月10日前办理妥善。
长沙学院保卫处
20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