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19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党委武装部/保卫处 

长沙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科研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学校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和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开展活动,需要占用学校道路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开挖校内道路或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的,要报基建处或后勤处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以及道路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条  严格实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登记制度,学校公用车辆和教职工私车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校内通行证方可在校内行驶。因公(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在门卫处登记,用行车证等换取临时通行证,离校时再登记换回。登记和审核发放办法,由学院保卫处另行制定。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听从门卫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门卫询查,经门卫查验并登记许可换证后方可进入。禁止校外机动车辆借道穿行。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必须出示证件,在规定的停车点停放。离校时必须出示证件,由门卫查验后方能离校。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按交通标志行驶,严禁在校内禁(行)停路段和部位停放;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必须主动避让,禁止与学生(行人)争道。  

    第七条  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的,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停)行区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八条  出租车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严禁空载出租车进入校内,禁止出租车在校内停车候客。  

    第九条  确因施工需要的施工工程车辆须经基建处或后勤处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方能进入校园;晚上十一时到次日早上七时未经保卫处批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条  禁止无牌无证和未经年检合格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校园内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辆。严禁畜力驱动的非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车辆进入校园。未经学校保卫处许可,摩托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禁止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剧毒或化学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和停放。因教学、科研及卫生工作确需进入校园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停留。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应按限速标志在学校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教学区域禁鸣喇叭,夜间行驶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主管单位的放行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经门卫检查后方可带出;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第十四条  骑行非机动车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长沙学院的规定,并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行人不得在道路上嬉戏、踢球及进行其它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校园网通报、向违规者单位通报情况、滞留车辆4至8小时、拖车、暂扣通行证、吊销通行证或其他合法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造成学校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照与长沙学院签订的合同和本规定,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沙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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