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1 责任编辑:黎卓 

长沙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长大发〔2013〕28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教育部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长沙学院工作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在校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凡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长沙学院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基本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五条学校门卫管理工作是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门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勤期间要着保安服装上岗,做到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不得吸烟、嚼槟榔;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凡进入长沙学院的人员,需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其他学校有关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长沙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湖南省或长沙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经学校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外国人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应当在学校保卫处批准后,经登记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九条校内外车辆出入通行过程中,门卫值班人员应按《长沙学院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中要求执行。

第十条对于运输物资的车辆和携带公物或私人大件物人员出校门或楼栋管理区时,须主动登记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一条本校公务用车和教职工、长期业务合作单位等持有校园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主动出示《长沙学院车辆出入证》,门卫验证后通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出租车原则上不可进入校园,经门卫核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进入。

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车辆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在校园内按规定地点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严禁在体育运动场所等人员活动区域内行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对无牌照及行迹可疑的校内行驶、停放车辆,保卫处及校内保安人员有权检查和向交通警察部门举报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内大型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的,由学校保卫处批准和调度。

第十六条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损坏或在道路上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告保卫处备案。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第十七条在规定位置停放的车辆,车主需要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保安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应及时制止。对车辆被刮、蹭、碰等事故损失,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校内骑(驶)非机动车要靠右行驶,拐弯时伸手示意,不得抢行猛拐,要主动礼让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和行人抢行。骑(驶)非机动车,不得双手撒把,扶肩并行,曲线竞驰。不准违章带人,严禁超长、超宽、超重载物。一律停放在规定的地方,并摆放整齐。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内开展游览(休闲)车辆出租经营活动。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学校的各类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安全或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校内保安人员要熟悉校园内各部门的位置,值班时要认真巡逻,并做好记录,尤其是对重要部门、重点部位要做好巡查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第二十二条校内保安人员要自觉维护好校园秩序,及时发现、清理校园闲杂人员,制止破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发生,处理问题要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发现可疑点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处理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主动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二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校园内严禁非法制造、贩卖、私藏、携带匕首、三角刀等管制刀具。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申请审核批准,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并安排专人维持秩序,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售票或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必须由其组织者报请团委或有关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必须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悬挂宣传横幅、标语等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审核批准,对于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的当事者,保安人员应该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校园临时设置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生工作处许可,并且进行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及宿管人员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三十条校园内严禁无证经营,经后勤处批准设立的固定性商业服务网点,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管理,但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报保卫处备案;校园内临时性商业服务点,由保卫处负责审批和管理。所有在校园内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的,学校保卫处可以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改或者离开校园。

第五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护校园自然地貌、现有植被。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山取土,毁伐林木。爱护校园内的花草树木,禁止踩踏草坪,攀折树木,摘花采果,违者赔偿。修整树木、采摘树籽(果实)或必要的树木砍伐等,须经学校后勤处批准。

第三十二条保护校园自然生态环境,爱护野生动物。禁止在校园内钓鱼捞虾,捕(杀)捉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禁止个人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禁止校园内放养宠物,带宠物在校园内游(溜)荡。

第三十三条校园内应讲文明、讲卫生、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不准随地乱吐痰、乱涂乱画。禁止在墙壁、树干、电线杆等非指定张贴地点张贴布告、启示、通知等;禁止在墙壁、公用桌椅、厕所等处乱写乱画。

第三十四条校内公共场所及绿化地带禁止吸烟。

第三十五条校园内各类施工及建设项目,需经有关部门许可,并报保卫处备案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校园内擅自搭盖违章建筑,破坏校园整体规划、影响校容校貌;禁止对美化校园的各类建筑小品、附属设施等刻画、损坏和随意挪动。

第六章消防管理

第三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长沙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长大发〔2010〕28号)实施。校园内森林防火工作由后勤处具体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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